东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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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决定与执行、经办与审验相分离的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与协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高效运行。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工作包括:政府采购任务的接受、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受采购单位委托或授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文件归档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任务的接受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统一接受、登记、办理。

    第五条 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交办函后,采购中心应及时会同相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商洽,拟订委托协议书或采购项目委托书。委托协议书或采购项目委托书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委托或授权事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签订委托协议书,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项目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书。

    第六条 委托协议书或采购项目委托书应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签订。

    第七条 采购中心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项目协助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政府采购方式拟定政府采购具体方案,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项目报分管局长、局长批示后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3个工作日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九条 编写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须聘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评标方法(分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几类权重)、交货地点、合同履行方式、资金支付次数及方式等,均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六)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必须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及招标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等。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连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并附“政府采购计划交办函”)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批。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10万元以上的询价或特殊紧急的采购项目,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阅后送分管局长签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由采购中心编号、盖章、留存,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由采购中心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负责发售、登记、核对。

    第四章 确定投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供应商都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属于询价项目,由采购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如“供应商库”不能满足需求,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供应商,采购中心负责资格审核。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一天报区财政局备案。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区财政局批准;对技术性评分标准,可以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评审小组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不担任评委,如有采购单位授权并表明不派代表参加的情况,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派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专家人数、专业类别、资格和行业要求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协助人在开标前一天的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及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本人。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方案要求,需在“专家库”外聘请专家,应报区财政局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专家名单透露给投标人和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开标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具体包括:

    (一)   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采购单位参加;

    (二)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

    (三)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 邀请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和评委专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络和接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开标时,应将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全部完整报出,包括:货物(服务)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商名称、原产地、价格、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同时,公布评标办法、评委人数及专业类别、投标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等,并现场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回避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协助人应做好记录,负责价格分的计算、政策性加分计算、评分汇总、撰写评标报告。参加评标活动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同时离开评标会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对专家评标情况作出评价。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向采购单位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推荐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将评标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中心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评标期间出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情形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中心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经区财政局同意,采购中心可组织采购单位、专家到供应商处实地考察。

     

    第六章          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后,由项目负责人起草中标通知书,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送分管局长签批后,盖章、留存,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10日内发出。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要求采购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各类材料,形成评标报告经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委托或授权由采购中心组织或配合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区财政局同意统一进行的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合同一般应在公告中标结果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对供应商在合同履约中,其履约状况、服务承诺及相关情况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限期整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限期内要求整改而仍未整改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并出具合同验收报告后予以退还。

     

    第八章          文件归档和数据统计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审核、立卷、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结后,由项目负责人与财政局核对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政府采购金额,并对政府采购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中心接受区直各单位直接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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