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东事管[2006]17号
为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资料库,确保数据资料安全完整,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一、档案管理范围
1、本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书面文字资料。(办公室承担管理工作)。
2、历史遗留各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管房合同、规划图,批文,批复等)。(资产科承担管理工作)。
3、房屋维修、基建招标资料及原件、复印件;完成的重大事项、阶段任务、国有资产清查汇总表,国有房产登记表,分配表、经营性门面房、经营汇总表及明细表、汇编资料及重要配套相关机关文件、复印件、国有资产相应的报告、请示、领导批示、会议研究意见等资料。(资产科承担管理工作)。
4、财务会计资料、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各类报表等(财务室承担管理工作)。
5、大楼维修、保安合同、保洁合同、绿化合同、车辆管理、水、电等(行政科承担管理工作)。
6、本局其它相关资料。(分解到承担工作的相关科室)。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兼职)
1、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档案管理或争取达到档案管理基本要求的本局工作人员,经局领导同意后上岗。
2、熟悉和全面了解本局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3、具备公文格式、文字功底,熟悉电脑操作。
三、档案室管理
(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及时更换防虫剂,确保档案室无鼠、无虫、无霉、无积尘。
(二)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爆物品,确保档案室无火隐患。
(三)档案室应配备、安装与档案保管条件相匹配的防火、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应制定档案室安全保管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出入档案室要做到随手关门,每日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门窗、照明设备及其它电器关闭,离开时要锁好门。未经允许,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四、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档案案卷应排放有序。为了便于保管和利用档案,应对档案柜、架统一编号,编号一律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同时应对档案室内保存的档案编制存放地点索引。
(二)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应将归还的借阅档案及时放回档案室档案柜、调阅、搬运档案时要轻拿轻放,避免人为造成对档案的破坏。
(三)对特殊载体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保存和定期检查。
(四)对档案室藏档案资料、库房设施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清理,保证财物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措施、结果应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
1、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进行不定期检查:档案室发生火灾,水灾之后,发现档案丢失、被盗或怀疑被盗时,发生虫害、霉烂、水浸等现象时,档案人员调动时。
2、检查内容包括:档案数量是否准确、有无遗失,档案受损情况,档案进出登记是否准确,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记录检查情况,并报告主管领导。不定期检查由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检查小组组长,逐项实施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分管领导。
五、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一)借阅或查阅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
(二)外单位、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个人身份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介绍信及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在档案室查阅。
(三)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共同同意后方能借阅,档案原件只能在本局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使用时限制时间归还档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